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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1/18 0:00:00 出处:本站 作者:杨会平 有1271位读者读过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教育局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江宁教工委字20146

 


关于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201419,南京市纪委通报了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共涉及公款旅游、赴省外开务虚会、工作期间上网玩游戏、公车私用、借子女婚宴收受服务对象礼金、用集体资金购买白酒、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等七类违规行为,20名党员被“点名道姓”曝光,为切实加强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度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廉洁年”,根据中央及省、市、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今年以来,为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中央相继出台了“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纪委相继印发《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和《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国家监察部等国家四部委联合制定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省市纪委下发《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在全市认真开展狠刹“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各级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坚决反对和纠正违反“四风”问题,深入开展节日期间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增强廉洁从政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学习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尤其是党员干部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 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反腐倡廉教育,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营造“勤廉过佳节”的社会氛围。

二、严明纪律,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各单位要结合春节这一重要时段的特殊要求,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九项严禁”,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

1.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格落实好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精神。

2.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水果、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严格落实好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精神。

3. 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或者实物。严格落实好国家监察部等国家四部委联合制定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精神。

4.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落实好省市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5. 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借车、公车私用,严格落实《南京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233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节假日集中封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如确因公务使用公车,需书面申请并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6.严禁全系统干部职工出入私人会所,不准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执行“五个一律”,严格落实南京市《关于在全市认真开展狠刹“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各项要求。

7. 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8. 严禁工作人员自由散漫、衣冠不整、迟到早退,严禁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严禁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严格落实省市《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9. 严禁奢侈浪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严禁职务消费过程中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严禁公款大吃大喝,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购买烟酒。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深入推进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三、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市、区纪委将在春节前后将会组织明查暗访,教育局纪工委也将就各单位作风情况、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情况等突出问题进行明查暗访。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教育局纪工委、监察室将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节日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区教育局举报电话:52281696,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

附件1:《南京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问题》

附件2:《中共中央“八项规定”》

附件3:《江苏省委“十项规定”》

附件4:《南京市委“十七个一律”规定》

附件5:《南京市委党政机关干部“十一个一律”规定》

附件6:《江宁区委“十项规定”》

附件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附件8:《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附件9:《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附件10:《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附件1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教育局工作委员会

               

 

2014115

 

 

 

南京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问题

19,南京市纪委通报了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20名党员干部被点名道姓通报。9起典型问题中,包括违规使用公车、公款旅游、违规接受宴请、大操大办婚姻喜事等。

  南京市人防协会组织区人防办人员公款旅游。20138月下旬,南京市人防协会以考察应急管理计划为名,组织南京市8个区人防办人员共计14人赴新疆公款旅游。南京市人防办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市人防协会副会长高永松通报批评、直接带队考察的调研员周苏东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参与此次考察的全体人员退缴全部活动费用。

  浦口区环保局组织局中层以上干部赴厦门开务虚会。201314,浦口区环保局组织中层以上14名干部赴厦门召开务虚会。期间给参会人员发放慰问金,同时接受某公司安排的宴请和景点游览。浦口区纪委监察局给予浦口区环保局局长吴久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参与人员退出发放的慰问金及机票、住宿、游览等全部费用。

  高淳区部分党政干部接受酒企免费旅游。2013111516日,高淳区部分党政干部接受酒企提供的免费旅游。高淳区委对涉及的13名公职人员分别依纪给予相应处理:给予区工商局副局长时英范、区国资委副主任王继虎、区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孙宪明、区农业局主任科员徐国良等4人警告处分;给予孙宪明调离纪检监察岗位的处理;给予涉及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诫勉谈话;责令涉及的公职人员退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全部活动费用。

  建邺区妇幼保健所组织公款旅游及发放购物卡。20131月,建邺区妇幼保健所以工会名义组织部分职工用公款外出旅游。同年121,该所召开妇幼工作会议,给参会人员发放购物卡。建邺区纪委给予建邺区妇幼保健所所长祝倩、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朱迪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旅游参与人员退出旅游费,追回旅游预付款;参会人员退出所收购物卡。

  栖霞区水利局综合科科长何春林、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简工作期间上网玩游戏。2013221,栖霞区水利局综合科科长何春林、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简在上班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脑上网玩扑克牌游戏。栖霞区监察局分别给予何春林、王简行政记过处分。

  六合区国土局地籍科科长杨丛华违规公车私用。2013324,六合区国土局地籍科科长杨丛华私自驾驶单位公车进行扫墓。六合区国土局给予杨丛华免职、作出检查、补缴用车费用的处理。

  江宁区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俞强林借儿子婚宴收受服务对象礼金。2013921,江宁区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俞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邀请服务对象参加其子婚礼,收受服务对象礼金。江宁区纪委给予俞强林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违纪礼金。

  溧水区东屏镇长乐村党总支书记卢枝宝动用集体资金购买白酒。201212月,溧水区东屏镇长乐村党总支书记卢枝宝动用集体资金分七次购买5700元白酒用于村民小组会议、招商引资等在村食堂的消费。溧水区纪委给予卢枝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村党总支书记职务。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七大队民警陈澄、王轶凡等人接受宴请。201326,市公安局交管局七大队陈澄、王轶凡、苏凯、仇振、季育奇、邱翔等民警接受辖区内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市公安局交管局分别给予陈澄、王轶凡、苏凯、仇振、季育奇、邱翔行政记过处分。

中共中央“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江苏省委“十项规定”

1、省领导同志要切实改进调查研究,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要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层一线的实情、检查决策政策的实效、探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招。

 2、要着力解决民生难题,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健全“三解三促”长效机制,每年安排5-7天开展驻点调研,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

3、要大力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省辖市任职的省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各地各部门主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及各类论坛等。

4、要大幅减少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5、要严格规范出访活动,按照中央规定实行量化管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

6、要着力简化接待工作,到基层考察调研坚持轻车简从,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封路,不用警车带路,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扰民。

7、要简化改进新闻报道,省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8、要从严控制文稿发表,除省委统一安排外,省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9、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规定,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版,就餐不上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住宿一律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

10、要始终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严格教育、从严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

 

 

 

 

 

 

南京市委 十七个一律规定

1、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市内开展各类调研考察,一律不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和到辖区边界或路口迎送,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文化娱乐等活动,不封路清场闭馆,不用制式警车开道,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宴请,不层层陪同,不收受礼品。

2、市委市政府领导驻点调研,一律不安排随行摄影、摄像和文字记者,随行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当地陪同干部不超过2人。

3、市委市政府领导一律挂钩帮扶城乡各一个贫困家庭,挂钩联系各一个城乡社区()

4、市委市政府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调研,一律不预先定调,不事先审核发言稿,不事先起草讲话稿。

5、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一律不布设花草,不摆水果、香烟和发礼品,不安排宴请会议代表。

6、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工作报告(党代会、全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会议等)和综合性的工作部署讲话,一律分别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和一个小时。

7、市委市政府下发的简报和文件,一律用电子文档传送到各地各部门(单位),市委市政府简报数量各不超过2种,每期简报总篇幅不超过3000字,每个条目不超过800字。

8、市委市政府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和下发各类文件(不包括涉密和内部工作),一律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让媒体及公众知情和监督。

9、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研究重要文件或重大项目之前,一律要广泛调查研究,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知识分子联谊会意见,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意见。

10、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纪要明确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一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明确的牵头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

11、市委市政府下发的业务性文件或批复,一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签发;全局性的文件或批复和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文件或批复,由分管领导提交主要领导签发。

12、提交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的业务性文件或请示,一律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意见(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和政策性文件或请示,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意见),否则视作同意。

13、市委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企事业单位庆祝会、纪念会,不题词题字。

14、市委市政府领导礼节性会见宾客、拜访部门(单位),参观一般性展览和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一律不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进行报道。

15、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国出境访问和到外地出差,一律不安排市领导和无关人员迎送,不超标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食宿。

16、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观看商业性演出和商业性展览,一律自费。

17、市委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得超标准占用住房和配备车辆、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不得占用(租用)企业和下属单位住房、车辆、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办公用品。

  

 

 

 

改进市和区县(园区)、镇(街)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十一个一律的规定

  

一、属本级权限内的所有审批和办理事项,一律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受理后如需补充或修改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一次性告知和补件。

二、党政机关及系统(行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呈报审批和办理事项的企业或个人的吃请和礼品、礼金、礼券等。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律于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或发布;但不得将内部文件、批件和会议决定等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透露给相关涉事企业和个人。

四、党政机关及系统(行业)工作人员一律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得在上班时间参加除集体组织外的任何形式文体活动。

五、党政机关部门及系统(行业)召开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礼品、安排宴请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安排食宿。

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调研、执法、检查和考核等工作,一律不得接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宴请和收受礼品、礼金、礼券等。

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占用(借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的住房、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车辆。

八、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配备车辆、配备(装饰)办公用房。

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为子女、亲属和身边人以及企业或个人,在政府采购、项目设计、中介服务、土地拍卖、资源交易、工程投标和动迁拆违等方面打招呼、批条子。

十、党政机关之间和系统(行业)内机关之间,一律不得相互宴请和送礼。

十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和系统(行业)内工作人员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请和送礼。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一律就地免职或作出处分,欢迎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媒体举报、监督。

 

 

 

 

江宁区委区政府十项规定

1、区委、区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其中要安排6~8天到挂钩联系村(社区)及贫困家庭开展驻点调研。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制作欢迎牌,不用制式警车开道,不收受礼品,不接受宴请,工作用餐一律在食堂安排。
     2
、严格控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减少区领导陪会。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宴请会议代表。
     3
、区委、区政府专项会议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分别不超过一小时、半小时,座谈会、征求意见会以及调研会提倡脱稿发言。压缩区领导公务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区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不作新闻报道。
     4
、区委、区政府召开重要工作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和下发重要文件(不包括涉密和内部工作),一律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让媒体及公众知情和监督。
     5
、严格控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的发文,提倡电子发文方式,大幅减少纸质文件、简报。区委、区政府简报数量各不超过2种、篇幅不超过5000字,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自办信息简报和内部刊物。
      6
、区委、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征求专家、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意见。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策和部署,一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明确的牵头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由区督察办负责督促检查。
      7
、规范出国出境考察活动,严格执行出国计划报备、预请示及审批管理,外出一律不超标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食宿。
      8
、简化和规范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区接待办原则上只负责省市接待办交办的重要专项接待任务和区委、区政府重大活动接待工作,各条线一律自行负责对口工作接待。
      9
、控制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及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论坛的数量。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领导个人一律不出席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庆祝活动。区委、区政府和机关部门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得燃放污染空气和环境的烟花礼炮。
      10
、区领导同志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规定,不得占用(租用)企业和下属单位住房、车辆、办公用房,一律不准公款相互吃请,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教育、从严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102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多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印制越来越奢华、浪费越来越严重。这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对纠正此风,从党内到社会均有反思、倡议和呼声。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中共中央纪委

                                                2013年10月31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

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1121,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全文如下: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