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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制教育社团活动5

发表日期:2015/5/6 0:00:00 出处:本站 作者:杨兴宏 有766位读者读过

本次活动主题:学生采访司法部门,咨询、寻找法律法规。

社团学生寻找法律、法规。学生们咨询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寻了一些法律、法规。在司法所领导的帮助下,学生们详细的分析了各项法律、法规的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规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该条政策的优点是:明确规定了学校门前应当设有人行横道线、提示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师生安全。

该条政策的缺点是:规定不够细致明确,未能说明学校门前多远距离是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这两条政策的优点是: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指出了临时停车的注意事项。

政策的缺点是:第一,虽然规定了禁止随便停放车辆,但现实生活中违规停车的现象屡见不鲜,虽有法律规定,但“有规少管”。第二,法规指出车辆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但像学校这种周边缺少停车场、家长接送孩子临时停车的问题,并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方法。第三,法律规定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与行人通行”的字句过于模糊,对于如何界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主观标准,给执行造成一定困难。

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管理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交通秩序的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给予协助。

该条政策的优点是:对学校门前的交通秩序管理进行了专项规定,强调了重要性,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

该条政策的缺点是:第一,政策中缺少对周边车辆及人员的约束规定。第二,在如何加强管理方面太过笼统,没有细则化。第三,缺少具体的配合管理措施。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该条政策的优点是: 明确了幼儿园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再次重申了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的责任。

该条政策的缺点是: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什么程度需要部署,什么程度不需要部署,《管理办法》规定的很模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该条政策的优点是: 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内容。明确了责任的主体,涵盖的范围管,能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政策的缺点是:对于未尽到家庭保护职责的家长,虽有法条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受到处罚的家长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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